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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春高:14—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“乡绅化”趋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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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历史研究院
2025-2-13 10:25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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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黄春高
来源:《历史研究》2024年第10期
摘 要
:
14—15世纪是英国封建主义发展演进新阶段,骑士、从骑士、绅士、约曼等地方乡绅阶层通过扈从契约成为封建领主的扈从,乃是最突出的现象。非贵族阶层进入封建依附关系表明,封建主义已经走向“乡绅化”。“乡绅化”是全新现象,是从贵族上层支配的典型封建主义,走向以平民乡绅为主导的“变态封建主义”。乡绅进入封建主义,是封建主义的扩展化、货币化和商品化,是对原有封建主义特征的稀释乃至消解,从而使其向近代社会转型。
关键词:
扈从契约 封建主义 乡绅化 骑士 依附关系
14—15世纪英国变态封建主义的兴起,曾引起学界大讨论。争论的关键在于,与典型封建主义封君—封臣关系以及以封土换取军事役务等核心特征相比,变态封建主义的领主—扈从契约关系以及以货币换取军事役务等特征的出现,对于英国封建主义到底意味着什么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翰·比恩等学者认为,它标志着典型封建主义的衰落乃至消亡。这一观点把变态封建主义与典型封建主义割裂,否定其连续性。与之相对的是,耶鲁大学教授威廉·邓纳姆、英国学者克里斯汀·卡彭特等人则承认“扈从行为的封建性”,承认它是封建主义的合法后裔,甚至称其为“新封建主义”(nouvelle féodalité)。后一派学者试图从贵族与乡绅结合、国王与乡绅关系、乡绅在地方政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等不同层面,揭示封建主义的联系性。笔者也曾撰文指出,“变态封建主义”是“封建主义”演进的新阶段,并且已开始从社会上层走向下层。但是,目前看来,即使强调连续性的学者,也并未深入思考变态封建主义之于英国封建主义演进的真正意义。尤其是作为非贵族阶层的乡绅,如何通过扈从契约进入为贵族阶层所支配的封建关系之中,很有进一步申论的必要。本文旨在探讨乡绅进入变态封建主义的特征及性质,认为从典型封建主义视角看,14—15世纪平民乡绅取代贵族上层进入变态封建主义,不仅是英国封建主义的新阶段,更是英国封建主义的“乡绅化”(Gentrification)。
一、扈从契约的兴起
14、15世纪,英国封建主义发生新变化。曾经封君封臣之间的依附关系,此时称为领主—扈从关系,并且以扈从契约形式来完成和表达。自19世纪以来,时有学者整理发表此类契约。1911年和1937年,英国学者西德尼·阿密塔吉-史密斯等人整理出版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的“登记册”,包含若干扈从契约。1955年,邓纳姆研究整理黑斯廷斯勋爵家族契约文书。1964年,英国学者诺曼·刘易斯整理1367—1399年冈特的约翰契约文书42份。1994年,英国学者迈克尔·琼斯和西蒙·沃尔克整理出版1278—1476年契约文书共156件。除了集中出版,直到现在仍有学者不断整理发表零散扈从契约。
扈从契约常见表达是“indenture of retainers”、“indenture of retinue”和“private indenture”,字面意思不尽相同。“indenture”一词书写有“indentura”、“endenture”、“endenteure”、“indenture”、“indentore”等中古拉丁文、中古法文和中古英文形式。从词源上看,“indenture”意指以齿状裁成两份的文书,齿状部分有验明真伪的功能。在法律史上,“indenture”是契约性文书的一种。
通过扈从契约,形成领主—扈从主从关系。乙方确认自己将成为甲方扈从,是扈从契约名称由来及核心所在。例如,“该托马斯被接受和保留为某某的扈从”,以及“该约翰被接受和被保留为某某的扈从”。此处的“被接受和被保留为扈从”,正是领主—扈从关系结成的典型表达。
领主和扈从都享有相应权利,并要履行相应义务。尤其是扈从,一旦与领主结成契约关系,战时要为领主作战,和平时期为领主家内服役;领主则应在相关事务中支持和保护扈从。1356年,奥尔蒙德伯爵詹姆斯·布特勒要支付给扈从理查德年金100镑银币。当理查德与他人发生争执,领主还要帮助和支持他。理查德则要向领主展示其和平与忠诚。15世纪中后期黑斯廷斯勋爵威廉与多位扈从的契约中,明确表述“保证做一个友好温和的领主”。
在依附关系中,领主要为服役扈从提供年金或日薪等,支付方式是货币。关于年金,契约中常见表达方式有“每年他的报酬”,“和平时期他们的年金”等。日薪和膳食常见表达有“日薪2便士”,“日薪是4苏斯特林币”,“日薪是12便士”,“获取膳食费”,“和平时期日薪和膳食费”等。
扈从契约设定一些补充性条款,包括未能履行契约的惩罚、契约修订、契约转让、契约有效期限、解决争议等,以文字方式确保契约得到严格执行。至于契约结束部分的证人、甲乙双方印信及签约日期和地点等,同样具有证明契约的作用。证人多是教会和世俗重要人物,如主教、贵族、乡绅等。契约印章是防伪重要依据。一般而言,扈从和领主相互将印章盖在对方持有的契约上,或相互将印章悬挂在对方契约上,故扈从契约习惯上被称为交互契约(endenture entrechangeablement)。契约日期往往以世俗君王在位年代为准。有时,契约中国王称号未必与实际符合。如1353年一份契约写成“爱德华统治英格兰27年和法兰西16年”,但同年另一份契约则写成“爱德华国王统治英格兰37年和法兰西14年”。虽然爱德华三世(1327—1377年在位)曾自称法兰西国王,但上述表达显然不是事实。再如契约中称呼冈特的约翰公爵为“卡斯蒂里国王”或“卡斯蒂里和莱昂国王”,也是伪称。因为他只是以婚姻而拥有此资格,从未真正成为该国国王。
扈从契约的流行,是英国政治、经济、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。如我们所知,最初封建主义是封君以封土换取封臣的直接军事服役,到12世纪则以缴纳免役钱(盾牌钱)取代军役,到14世纪募兵渐渐成为常见形式。随着封土从终身变成世袭,以及封君无法干预封土托管,意味着封土可较自由地买卖,再难为领主收回。面对14、15世纪持续发生的战争,国王和贵族失去以封土获取骑士服役的传统手段。
到14世纪中期,曾经属于国王的家内骑士制度崩溃,代之以“国王的骑士”(milites regis)制。1400年2月,王廷顾问会议建议亨利四世(1399—1413年在位)将王国每一郡中某些富有且声誉良好的人士作为国王扈从,他们每年可获得一定报酬。据估计,1377—1413年,共有290人被称为“国王的骑士”。他们不接受锦衣库(Wardrobe)的封土或制服,而是从财政署获取年金,数额一般为40—60英镑。除了国王的骑士,国王的从骑士和随从也从财政署接受年金,一般为20—40马克。这几类战士的出现表明,为国王作战者身份已然发生变化。他们与国王不是以封土结成依附关系,而是获取货币报酬后以扈从身份为国王作战。
除了直接组织扈从参战,国王往往与大小贵族签订契约,后者则作为首领组织队伍,与手下骑士等签约。这样一支武装,往往由掌旗骑士、普通骑士、从骑士和弓手等组成。1369年,爱德华三世与冈特的约翰签订契约,约翰作为第一军队的首领为国王服役6个月,带领499位重装骑兵、1000位长弓手、300位长矛手和威尔士弓手、40位工兵前往加来。为此,1369年王室财政署给冈特的约翰预付募兵费(prest)7333英镑6先令8便士。1462年,沃里克伯爵作为国王爱德华四世(1461—1470年、1471—1483年在位)的终身扈从,担任吉内斯首脑,带领30位重装骑兵、200位重装步兵和200位步弓手守卫加来。
大贵族同样采取转包方式招募军队。1370年6月20日,国王爱德华三世与罗伯特·诺勒斯爵士签订契约,诺勒斯率领2000武士和2000长弓手前往法国作战。在征得国王同意后,诺勒斯与阿兰·布克希尔爵士、托马斯·格兰迪森爵士和托马斯·布尔切尔爵士,分享国王招募军队的命令以及将来的战争利益。分享者之间也会签订契约,有研究者称其为次级契约(subcontract),并且这种转包还会继续向下,从而形成多次的次级契约。1380年白金汉伯爵伍德斯托克的托马斯,与休·黑斯廷斯勋爵签订远征布列塔尼契约,后者要提供给前者扈从120人,其中休本人为掌旗骑士,其他骑士7人、重装骑兵52人、弓手60人。后者则又有26位次级签约人,其中有2对签约人、1位骑士和3位从骑士留下姓名,其他人身份不详。根据次级契约,他们要给休勋爵带来53位扈从,含1名骑士、30名重装骑兵、22名长弓手。不过,在26位次级签约人中,实际只有20人履约。逐层转包的直接后果是,上层领主与转包者没有直接依附关系,也缺少书面意义上的契约文书。
大体而言,早期扈从契约多围绕战争需要而形成。不过,非战争需求逐渐增加。1458年沃里克伯爵进入伦敦,有600位统一穿戴红色夹克的随从队伍。当年1月,进入伦敦的队伍中,索尔兹伯里伯爵有500名随从,埃克塞特公爵和索姆塞特公爵共有800名随从,诺森伯兰公爵、埃格蒙特公爵和克里福德公爵共有1500名随从。扈从的多少代表贵族势力强大程度。更进一步看,豢养扈从除了实际事务需要,还有炫耀成分。正如英国中世纪史大家亚历克·梅尔斯所言:“在致命的竞争性社会里,贵族必须以炫耀使人们印象深刻,以慷慨好客吸引人们。”
以成文契约方式结成领主—扈从关系,同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。契约方式普遍流行于此时英国社会诸多行业,如买卖契约、学徒契约等。货币支付常态化是货币经济发展程度的体现。英格兰王国制定法中有许多法令涉及货币,如禁止进口伪造货币,禁止损毁货币,禁止熔化货币,禁止流通黑色货币,限制英国货币出口,等等,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英国货币经济发展水平。
二、扈从契约中的乡绅
根据英国学者大卫·辛普金定义,乡绅构成大体上包括骑士、见习骑士、从骑士、绅士乃至某些富裕约曼农。英国学者克里斯·吉文-威尔逊认为,乡绅有上层与下层之分,前者以骑士和大从骑士为主,后者以小从骑士和绅士为主。澳大利亚学者迈克尔·贝内特认为,拥有骑士或从骑士头衔者,以及能够携带武器并身居官位的许多小人物,都可归入乡绅之列。据此,本文所说的乡绅包括普通骑士、从骑士、绅士以及少数富裕约曼人群。
扈从契约,通常的表述是:“此契约完成,××为一方,××为另一方”,或“此契约证言由××一方与××另一方之间达成”,或“此契约在××一方与××另一方之间缔结而成”。方式虽有细微差异,但都明确给出契约双方姓名。许多时候,还会对双方身份作简单介绍。有头衔者给出头衔名称,有些头衔还与具体地名联系在一起。没有头衔者则只给出姓名,或其他能显示其身份的信息。正是从扈从契约的记载中,可较清晰了解扈从身份构成。
首先是贵族的扈从契约。爱德华三世之子、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留下数量颇丰的扈从契约。在刘易斯整理的42份契约中,扈从身份数量分别是:从骑士30位,称爵士(sir)的骑士2位,称爵士的见习骑士3位,称爵士但不是骑士者5位,称爵士的领主1位,没有爵士头衔且身份不明者1位。从骑士占比71.43%。如果加上3位见习骑士和1位没有头衔者,则没有骑士头衔者共34位,占比80.95%。根据乡绅定义,与冈特的约翰签署扈从契约者,97.62%都是乡绅。
为进一步说明问题,还可从冈特的约翰的文书登记册来观察。1371—1375年登记条目为1812条,1379—1383年为1245条。前一登记册中扈从契约集中于第775—870条,后一登记册中集中于第23—55条,另外还有散见于登记册的契约若干,总数当有118件。文书登记册所揭示扈从身份及人数中,拥有爵士头衔(monsire/sir)但没有提及骑士身份者14人,掌旗骑士、骑士、见习骑士等三类骑士共33人,从骑士50人,风笛手3人,教士2人,小教堂神父、木匠、驯鹰人各1人,身份未明者13人。可见,骑士、从骑士加上身份未明者所构成的乡绅共96人,占比81.35%。另根据比恩统计,冈特的约翰作为领主与56位骑士和102位从骑士签订契约,使他们成为扈从,说明乡绅已成为公爵契约扈从的主要构成。
15世纪贵族黑斯廷斯家族69份扈从契约中,扈从身份构成如次:同级贵族2人,骑士6人,从骑士43人,绅士16人。骑士、从骑士和绅士所构成的乡绅共计65人,占比97.01%;笔者根据邓纳姆著作附录中所列26份契约文本,整理计算后得出的扈从数字是:同级贵族2人,骑士2人,从骑士18人,绅士4人,骑士、从骑士和绅士共计24人,占比92.31%。两类统计材料表明,乡绅阶层已成为扈从绝对构成。此外,有学者统计,1461—1483年,黑斯廷斯家族与91人签订扈从契约,扈从身份以小领主到普通绅士为主。小领主到绅士,同样属于乡绅,证明乡绅作为扈从的重要性。
上述史料,呈现一个领主或家族与多位扈从签订契约的情形。领主身份很清楚明确,变化的是扈从。迈克尔·琼斯和西蒙·沃克尔所编1278—1476年156份私人契约,则呈现不同领主与不同扈从之间的契约关系,从更广泛角度反映了契约中的扈从身份情况。王子、公爵、伯爵以及勋爵以上身份者,136人为契约领主,8人为扈从;有爵士头衔但没有指明骑士身份者,8人为领主,38人为扈从;拥有骑士身份者,领主和扈从分别为8人、26人;拥有从骑士身份者,领主和扈从分别为2人、39人;约曼作为扈从,有2人;绅士、风笛手、喇叭手、炮手、老兵作为扈从,各有1人;另有身份不明者,2人为领主,38人为扈从。
从领主身份构成来看,156份私人契约中,以王子、公爵、伯爵、勋爵等身份与人签订扈从契约者共136人,占比87.18%,显然贵族把持着扈从契约签订。尽管也有少数乡绅成为甲方,但比重有限,更值得注意的是扈从身份构成及变化。156份契约中充任扈从者,骑士等占比41.02%,从骑士、绅士、约曼以及身份不明者占比51.28%。如果将他们都归入乡绅,则乡绅所占比重为92.30%。可见,乡绅在扈从构成中有着绝对重要性。此外,1372年前,充任扈从者中骑士37人,从骑士只有2人。1372年后,对应的数字分别为28人和40人,诸如约曼、炮手等职业军人充任扈从的人数才开始增加。这又说明,自14世纪中后期,乡绅所占比重才真正快速增加。
上述不同契约显示出几乎相同的结果,即在扈从契约中,领主身份构成主体仍然是贵族,但扈从身份构成已以骑士和从骑士等非贵族为主。该现象当然不限于上述史料所揭示范围,事实上在英格兰各地已相当普遍。根据克里斯·吉文-威尔逊研究,理查二世(1377—1399年在位)扈从中,骑士150人,从骑士105人;亨利四世扈从中,则有骑士140人,从骑士140人。另据迈克尔·贝内特等人研究,国王亨利五世(1413—1422年在位)即位半年就在兰开夏郡接纳86位绅士为扈从,年金花费1100英镑,占国王在该郡地产收入的一半。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1313—1314年拥有的扈从,有骑士210人和从骑士112人,共计322人。可以确信,到14世纪后期,乡绅群体进入国王扈从体系中的现象与贵族中的实践基本一致。即是说,乡绅已较普遍进入封建主义体系。
乡绅主要由骑士和从骑士构成,他们都是重装骑兵作战主力。因受过较严格战斗训练,他们成为国王和领主发动战争不可缺少的军事力量。骑士或从骑士带领一定数量骑兵、弓手等为领主作战的情况,在战时契约中随处可见。一些特殊人才,会成为扈从特别构成。教士居庸成为冈特的约翰的扈从,履行从骑士义务,约翰支付给他100法郎。1393年,风笛手威廉·萨顿与伯爵托马斯·莫布雷签订契约,年金4马克。1412年喇叭手于格·郭克与领主亨利签订契约,年金40先令,从2个宅地和2波维特耕地收入中支付。1461年,炮手佛科恩与沃里克伯爵理查德·内维尔签订契约,佛科恩及其随从可在领主城堡用餐,由领主开销。这些都是与特别兵种签订契约。战争中的教士能够为士兵举行宗教仪式,风笛手、号手和喇叭手起到发出号令及鼓舞士气的作用。
和平时期,一些有特殊才能的乡绅因能够为领主处理日常事务成为扈从。例如,威廉·德·博格是小教堂神父,他为冈特的约翰公爵在小教堂提供“神圣”服务,年金100先令斯特林币。威廉·德·阿皮尔顿是一位医生,他为约翰公爵服役,报酬40马克斯特林币。虽然契约中没有提及,但可以想见作为一名医生的服役内容。1380年,骑士罗伯特·德·拉费雷根成为詹姆斯·布特勒伯爵的扈从,作为终身总管家为领主服役,年金10利弗尔。
除了才能,亲友关系也成为结成扈从关系的重要因素。例如,1372年,从骑士约翰·雷纳尔德成为冈特的约翰的扈从,在契约中他被称为“我们的好朋友”(nostre bien ame)。1390年,被称为“我们最亲爱的和最好的朋友”(nostre trescher et biename)的从骑士理查德·布尔格,成为马歇尔伯爵托马斯·茂布雷的扈从,担任伯爵宫室长,年金20利弗尔。1407年,从骑士罗伯特·德·卢姆雷成为自己兄弟约翰骑士的扈从,罗伯特及其继承人年金20利弗尔。原来的朋友关系乃至兄弟关系,现在变更为主从关系。此外,契约中不少地方提及某些特别信息。例如,1457年,从骑士约翰·奥德利成为威尔特郡伯爵的扈从,约翰本人则是领主詹姆斯·奥德利的儿子和继承人。1473年,亨利·丹顿成为格罗斯特公爵的扈从,而亨利本人是某位从骑士的儿子兼继承人。上述内容反映,成为贵族扈从是一条值得年轻人尝试的上升之路。
虽然签订扈从契约主动权在领主,但乡绅也有进入扈从契约的意愿。乡绅与领主结成扈从关系,出于其自身发展需要。麦克法兰说:“那些扈从并没有假装因热爱国王或领主而战斗,也甚少为了英格兰或者为了荣誉,而是为了利益。”扈从契约确实可视为利益交换的契约,乡绅有足够能力获取他们所期望的利益。在一个动荡不宁的时代,即使乡绅积累相当财富,但因没有身份地位,财产乃至生命也随时处于危险之中。1423年,伯明翰爵士的地产被费雷尔斯领主埃德蒙觊觎,后者甚至准备武装攻打庄园。只因该爵士得到领主沃里克伯爵支持,才暂时保有地产。随后,伯爵改而支持费雷尔斯领主埃德蒙,使后者最终占领爵士的庄园地产。而在15世纪30年代,伯爵重新支持伯明翰爵士,于是土地又回归爵士家族。无疑,地产归属操控于沃里克伯爵之手。因此,以订立契约方式成为贵族依附者,在联姻和结盟等方式之外,为乡绅提供了另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。得到领主保护与照顾,不仅家族安全有保障,更意味着可参与地方政治事务,走上快速发展通道。
三、领主—扈从关系的货币化
麦克法兰说:“变态封建主义的精髓是役务报酬。”对于乡绅而言,货币金钱关系成为他们进入封建主义的关键所在。
年金是给长期乃至终身为领主效忠服役的扈从提供的报酬。一般而言,年金基本额度与扈从身份及收入水平相当。贵族扈从年金有的高达数百上千英镑。乡绅扈从年金低,多者20马克,少者3—4马克,与他们年收入大体相当。在15世纪莱斯特郡,普通骑士年收入可能高达100英镑,而从骑士一般为10英镑,绅士一般为5—6英镑。可以说,一旦成为领主扈从,乡绅年收入基本可以得到保障。
年金采取分期付款,是契约中常见方式,分为一年两期付款或三期付款等。1372年11月罗杰尔·纽文翰成为冈特的约翰的扈从,年金21利弗尔,在圣诞节、逾越节、施洗者约翰诞生节和大天使圣米迦勒节分四期支付。1406年从骑士约翰·德·索罗普成为西摩兰伯爵拉尔夫·内维尔的扈从,年金40先令,在圣马丁节和圣灵降临节分期支付。上述史料涉及一些重大宗教节日,体现了宗教之于经济的重要性。分期支付报酬体现付款方式的灵活性,相应条款显然对领主更有利。同时,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使扈从受惠,他们还未履行全部役务,就已确定会得到一笔有保障的年金,是预支的扈从人力役务报酬。于是,年金以货币方式一年又一年连缀成终身义务,将本来的临时扈从变成终身扈从,年金也就具有封土的功能与作用。每年圣诞节、复活节、逾越节及米迦勒节等宗教节日,都一次次申述着领主与扈从的依附关系,也申述着效忠与义务。
契约中常常特别指明,年金来自某郡某庄园全部或部分收益。1372年,冈特的约翰公爵要支付给扈从托马斯·格伊斯每年25马克斯特林币,货币来自亨廷顿郡格拉顿和霍尔姆庄园。1429年,索尔兹伯里伯爵理查德的扈从是约翰·霍托弗特从骑士,年金4马克由赫特福德郡瓦瑞庄园支付。可见,领主支付年金不只是书面约定,而且有庄园收入作为支撑,从而使许诺的货币落在实处,这是对扈从收益的重要保障。甚至有老领主故去,新领主仍会将相关庄园单列出来,作为扈从收入的保障。
关于年金支付,契约中出现英镑、利弗尔、马克等货币单位,并特别强调必须以某种货币如英格兰币、斯特林币、法兰西币、图尔币等支付。1372年,冈特的约翰公爵要为扈从威廉·坎特洛维骑士和2个从骑士支付战时40利弗尔与和平时期20利弗尔“英格兰币”。1453年,约克公爵理查德支付给从骑士乔治·达雷尔年金10英镑“斯特林币”。1467年,扈从约翰·弗勒明从骑士获年金4英镑“合法英格兰币”。有时,年金支付还以黄金或白银作为度量单位。此类条款一定程度上可避免以劣币取代良币的欺骗行为,保障扈从所获报酬的质量,也体现了乡绅扈从的某些意愿。
契约还设定惩罚条款,在保障领主利益的同时保障扈从利益。1310年,约翰·达尔西成为彭姆布鲁克伯爵的扈从,年金20马克土地收入。扈从若未能履行义务,领主可收回已支付货币。1376年,骑士于格·切尼成为伯爵埃德蒙·莫尔蒂梅的扈从,年金40马克。如果未能完成服役,领主可扣留年金。有对扈从的惩罚,当然也有对领主的惩罚。1457年,从骑士约翰·奥德利成为威尔特郡伯爵詹姆斯·布特勒的扈从,年金20马克斯特林币。如果年金未能及时支付,扈从有权利合法进入和占有可获得收入的多塞特郡哈斯尔伯瑞庄园。1392年,拉尔夫·布里特成为伊沃·菲兹瓦林的扈从,1411年,布里特起诉菲兹瓦林侵占土地。领主侵占土地,是因为他曾经要求扈从履行一次护送役务,但后者在身体健康情况下竟然拒绝。扈从辩解说,之所以如此,是因领主拒绝发放扈从衣物以及其他应得福利,并且将他从某座房屋中驱走。显然,领主不满扈从服役效果而进占土地,扈从于是起诉领主。诉讼源于对各自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差异,也是利益纠葛引发。
契约还对未来扈从身份变化与货币报酬的关系作出相应规定。例如,1380年,冈特的约翰公爵的扈从约翰·斯卡尔古尔从骑士,战时年金20马克。如果约翰成为骑士,则战时年金为40马克。1440年,爱德华·格雷骑士成为白金汉伯爵胡姆弗雷的扈从,年金100马克。在海外服役时,爱德华作为骑士要提供1个从骑士、3个约曼、1个马夫、1个见习骑士和7匹马;而一旦他的身份变为男爵,则要提供2个从骑士、4个约曼、1个马夫、2个见习骑士和10匹马。当然,他所得到的饮食和制服等报酬,随其身份提升而增加。此类条款在保障领主利益的同时,提升了乡绅地位。
日薪是短期服役报酬,多出现在战争时期,不过在和平时期也时有所见。在冈特的约翰的登记册中,提及的日薪高低不等,低者只有2便士,高者有12便士、40便士甚至4先令。之所以如此,往往与扈从的身份直接相关。根据英国学者休伊特归纳,爱德华三世时期,一般日薪情形是:伯爵每日6先令8便士,掌旗骑士4先令,骑士2先令,武装侍从1先令,骑马弓手6便士,步兵弓手3便士,威尔士长矛手2便士。显然,身份高低与日薪多少成正比。
制服与饮食也是连结领主扈从的经济手段。例如,领主拉尔夫·菲兹威廉每年要给扈从尼古拉斯·德·黑斯廷斯提供2套制服和1套马鞍。领主约翰·德·格雷每年要给扈从托马斯·费洛尔支付3套制服和1套马鞍。1372年,从骑士约翰·德斯文顿在和平时期享有冈特的约翰公爵提供的饮食(bouche en court),日薪为7便士,同时公爵将分得战利品的1/3。1372年,冈特的约翰除给其扈从沃里克伯爵之子威廉·博尚普100马克的年金外,还要为威廉团队中1个从骑士和1个宫室长提供饮食,给6个骑士和4个侍从及其他见习骑士提供制服和日薪。领主威廉·德·布尔格要给扈从威廉·德·赫斯尔顿及其妻子,提供每年2蒲式耳谷物和1套制服。领主托马斯·桑德弗斯要给扈从约翰·克里波恩年金40先令,每年另有制服1套。
制服虽然是实物,但同样与货币支付密切相关。根据17世纪相关定义,制服是以呢布或其他质料制作的外衣、斗篷、帽子、长袍,或者制服领(collar)等。一般而言,领主每年给扈从发一次或两次制服。制服价格当然存在差异。例如,1297年,曾有领主的“50利弗尔用于5位骑士制服费”,“30利弗尔用于4位骑士制服费”;同年,有领主“每年2套制服花费 40苏”等。1379年,冈特的约翰公爵授予其家族教堂执事约翰·德·格兰西姆2套制服,每套都是46先令8便士。此类数字大体上给出一般制服的价值信息,也透露实物制服货币价值信息。
根据约翰·比恩研究,1361—1399年冈特的约翰公爵拥有乡绅扈从158人,约翰每年支付年金、日薪等花费3000英镑,约占其总收入的25%。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1313—1314年花费在扈从身上的年金和其他费用,超过2000英镑,占总收入的20%有余。1442—1443年,诺森伯兰伯爵珀西家族账簿显示,其收入的15%用于支付招募扈从。其他大贵族家庭中此类支出占比,高者30%,低者也近10%。总体上,苏格兰、威尔士边境贵族此方面花费比其他地区高。占贵族领主总收入的10%乃至更高比例的货币,事实上成为乡绅扈从重要收入来源。麦克法兰认为,在扈从关系作用下领主越来越穷,而乡绅越来越富。
扈从关系货币化,被一些学者视为封建主义解体的标志。在他们看来,货币是连结领主与扈从的手段,与封建主义没有关系。即使有关联,也是一种破坏性力量。以支付货币而雇佣的扈从,不再是原来的骑士,而是货币经济下的商品;变态封建主义不是大贵族的创造,而是贵族与乡绅合作共赢的结果。麦克法兰甚至称,此时的政治就是一种合股公司(a joint-stock enterprise)。扈从身份因货币而发生改变,封建主义随之消亡。
此种认识只注意到问题的一个侧面。事实上,货币支付下的扈从身份仍然是封臣性质,货币结成的仍然是一种封建关系。货币支付大都落在庄园收入上,与封建主义有更直接的关联。中世纪晚期,领主收益更多还是来自土地,商业等收入仍然有限。有些契约条文直接出现封臣封君、封土等与封建相关的词汇。例如,1371年威尔士亲王爱德华与骑士托马斯·贵希恩签订契约,扈从托马斯年金是40英镑,契约中提及托马斯从领主处获取“某块封土”(aliud feodum),说明此契约还保留封建主义的某些特征。扈从威廉·库尔文与诺森伯兰伯爵亨利·珀西签订契约,年金20利弗尔。威廉还获得封土,并且该封土属于不限嗣继承封土(en fee simple),此系封建主义的典型表达。
在扈从契约中,领主不仅要为扈从提供年金、日薪等,而且要在司法争执等社会事务中支持扈从。此类条款相当清晰地呈现领主与扈从之间保护与依附的关系特征。或者说,货币支付有前提条件,即扈从宣誓效忠领主,“反对除国王领主及其儿子之外其他所有人”。此外,领主往往具有随时召唤扈从的权利。尽管有些契约会对召唤设定限制条件,如只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,或不列颠岛,但在领主强大权威下,“除了听从召唤进入战场,扈从别无选择”。此类召唤包括参加战争、护卫出行、出席法庭或宫廷活动等。另外,乡绅扈从与领主之间的契约多采取终身形式,除非有特别合理的因由,不得轻易解除。因此,刘易斯说契约扈从类似于曾经存在的家内骑士,即强调其传统封建属性。
综上所见,货币支付不仅是领主的选择,也是乡绅扈从的选择。实施者是领主,接受者是扈从,但乡绅扈从也会以各种方式表达自我,为自己谋求利益不能说扈从契约只是领主强制推行的结果。事实上,货币支付成为乡绅进入扈从契约的重要手段和方式。乡绅利用大贵族的选择,使货币支付演变为对自身有利的方式。从经济学意义上看,双方形成某种役务自由市场。乡绅价值体现在服役上,领主以货币交换扈从役务。在扈从契约中,根据服役者身份支付货币,可以做到将役务与货币直接交换,或者说役务的真正量化。此种量化,正体现了乡绅占主体的新封建主义基本特征。
乡绅是领主—扈从关系的主体,货币支付已成为乡绅进入扈从关系的典型方式。货币支付方式避免了土地分封带来的困境,如世袭继承造成的终身封土名存实亡,封建关系解除的困难等。在新方式下,封建关系表现为乡绅劳动力作为商品被领主以货币购买。正如麦克法兰所言,土地保有连结已经削弱,契约在一个竞争性社会中显得很有必要。值得注意的是,虽然玫瑰战争时期存在财政危机,贵族无法以货币支付扈从参战,他们却在扩大招募扈从的路上越走越远,无法停止。作为扈从的乡绅,同样积极参与到这一大潮中并以此发展自身。
总之,扈从契约采取非纯粹的货币方式,封建特征与货币形态结合,是此时封建主义独特性的体现。货币支付与接纳的数额,是领主与扈从协商确认的结果,是一种经济行为,但又不是纯粹经济行为,而是带有人类学意义的实质经济属性。从契约本身看,货币支付下的契约是一种法律性质文书,是为了规范领主与扈从之间的依附关系。扈从契约中除了赤裸裸的货币,更有双方之间带有温情的依附关系。
四、亲随圈中的乡绅扈从
扈从契约属于法律文献,在关注其理论层面特征的同时,更要考察历史实际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,扈从契约已然对乡绅发挥着作用。
从扈从契约本身看,进入契约的乡绅身份未来可能改变,事实也如此。例如,1372年,契约规定,冈特的约翰公爵的扈从约翰·德维尔,每年有20利弗尔报酬。契约中特别提及领主同意德维尔改变其身份,成为掌旗骑士。同年,约翰公爵的扈从威廉·布拉德沙维从骑士,战时费用为20马克英格兰币,和平时为10利弗尔。如果威廉改变身份,则要如其他骑士一样为领主服役。上述条款中领主特别强调,即使扈从改变身份也要服役。从另一个角度看,从骑士上升为骑士,普通骑士上升为掌旗骑士,甚至由骑士上升为男爵,则不只是契约条文的预期,更可能是扈从身份事实上改变的写照。编者阿密塔吉-史密斯甚至说,在协商谈判契约过程中,扈从可以改变身份,得到领主同意后将新身份写进契约中,可以把从骑士改变为骑士,低级骑士改变为掌旗骑士等。因此,契约显示的身份未必是扈从原来的身份,而是协商后的身份,更说明扈从契约在建立某种契约身份。
成为贵族扈从,往往意味着进入以该贵族为中心的亲随圈(affinity)。在麦克法兰笔下,中世纪亲随圈是一系列同心环。根据与领主关系远近,可分为亲属、佃户和邻居。根据为领主服役的差别,则可分为仆役、顾问、地产官员和地方乡绅。其中,地方乡绅因扈从关系为领主服役而处于同心圆的外围。从乡绅角度看,所谓亲随圈的形成,则是乡绅自扈从进化为贵族领主的亲近者,甚至是从亲近者到领主家人的过程。
在以国王为中心的亲随圈,乡绅可担任护卫、宫室侍从、切肉侍从、上酒侍从、缝纫师、引导侍从、医生和外科医生等职务,在宫廷发挥作用。在以贵族领主为中心的亲随圈,乡绅所担任职务大体类似。一些扈从还因长期负责领主日常和政治事务,与领主吃住在一起,逐渐成为领主家庭一员,以至于在英国出现基于契约依附而非血缘关系的大家庭。
成为领主扈从及进入亲随圈,往往有制服为标志。制服的独特性在于,以颜色或款式等外在一致性形成某种情感认同,进而将穿戴制服者视为领主家族中的一分子。例如,1321年爱德华二世的反对者就选择穿戴共同样式的制服来显示一致性。实际生活中,一位制服扈从往往被时人视为绅士,一旦脱去制服就不再有此身份。从这一意义上看,在契约中提及制服,不只是对役务的报酬,更可看作对扈从的奖赏和认可。因此,领主一年颁发两次制服,可以凸显其社会地位甚至获得扈从的“崇拜”,更可确保扈从与领主形成较稳定的关系。
制服本身的货币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,使人们趋之若鹜,以制服领表现最为突出。1456年埃德蒙·英格尔德索罗普骑士的金制服领售价为5英镑。理查三世(1483—1485年在位)曾送给爱尔兰安纳格唐主教托马斯·巴雷特价值30英镑的金制服领,并为此举行隆重仪式。当然,制服领不只是简单具有货币价值,授予和接受制服领的行为同样有象征性回响。1377年2月20日,冈特的约翰的家内骑士苏格兰人托马斯·斯温顿,因为傲慢自大、炫耀制服领而被围观市民哄抢,甚至差点丧命。听到此消息后,约翰公爵的其他扈从迅速藏匿制服领。这场因制服领而引发的骚乱,更可能反映了制服党派之间的利益或政治冲突。
制服党派之间的各种冲突,破坏既有秩序,引发诸多社会问题。为此,14、15世纪英国议会不断颁布法令,限制乃至禁止授予制服。例如,1392—1393年法令规定,任何约曼或其他低于从骑士等级者,如果不是仆人或家属,未持续居住在领主家内,以后将不得使用和携带任何制服。治安法官有权力调查违反法令者,并依据裁决采取惩罚措施。1429年亨利六世(1422—1461年、1470—1471年在位)颁布法令,反对非法发放和接受制服。但显然此类法令没有取得预期效果,下议院的抱怨一直在继续。1461年爱德华四世颁布法令,允许领主在国王的馈赠下发放制服。1475年法令则允许爱德华王子根据喜好接受扈从并颁发制服和象征。无论是限制、禁止,还是有选择性地认可,这些法令都证明,扈从利用制服取得了实际利益。
成为领主扈从的乡绅,更是以各种方式参与地方乃至国家政治事务管理。从战场下来的扈从,逐渐进入地方乃至中央政府,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。根据彼得·科斯研究,不同领主的44位普通扈从中,有的在沃里克郡投资土地相当成功,有9位扈从自非骑士身份提升为骑士。14世纪晚期,柴郡两位士兵大卫·科拉多克和威廉·弗罗德斯翰担任北部威尔士宫室长,其同伴约翰·默尔伯里后来则担任南威尔士宫室长和政法官。亨利四世朝中期,一些地方乡绅进入爱尔兰都柏林,担任宝库官、财政署长官、财政署次官、罚没地产官以及市场主管等。
在冈特的约翰家族的扈从中,有人甚至在王室担任重要职务。1367年,约翰·德·伊普雷斯爵士与兰开斯特公爵约翰签订契约,伊普雷斯爵士为公爵终身服役,年金20利弗尔。成为约翰的扈从后,1368年伊普雷斯开始掌管国王锦衣库,1376年又成为王室内府总管。另一位扈从拉尔夫·埃尔格姆本是兰开斯特公爵领书记官,经约翰公爵推荐后于1375年升任索尔兹伯里主教。1380年,罗伯特·普里辛顿担任财政署首席伯爵。
黑斯廷斯家族因成为约克公爵的扈从而平步青云。威廉·黑斯廷斯勋爵本人又与数十人签订扈从契约,许多扈从同样受益。根据邓纳姆统计,该家族的扈从中,19人担任过郡守,另有3人可能担任过郡守。威廉·特鲁赛尔成为扈从数月后,就被委任为郡守。从骑士托马斯·恩特斯维尔一世,自1474年成为威廉勋爵的契约扈从,1482—1483年担任莱斯特郡郡守。当然,不是所有乡绅扈从都能成功。黑斯廷斯勋爵在莱斯特郡的8位乡绅扈从,有5位并未在地方政府任职。
在议会选举中,作为扈从的乡绅往往能影响选举结果。麦克法兰的研究证明,在帕斯顿书信中提及的5次选举中,诺福克郡乡绅不只是参与本地竞争,而且努力成为其他郡和城市的代表。最终,有人当选为本地议员,有人则在萨福克郡当选,有人代表敦威治市当选。14、15世纪英国下议院成员中,有一些乡绅出身者曾是他人的扈从。坎伯兰郡库尔文家族中,骑士基尔伯特·库尔文曾4次当选为下院议员,与其扈从身份密切相关。1370年后,他成为克里福德领主罗杰尔的扈从,年金10英镑。其子威廉·库尔文骑士同样成为克里福德领主的扈从,1380年威廉首次进入下议院,1397年再次当选。1401年,威廉又与珀西领主亨利签订扈从契约。据邓纳姆估算,黑斯廷斯勋爵家族扈从担任议员总人数为17人或22人。以1472年议会为例,威廉·黑斯廷斯的扈从约7人当选,其中来自德比郡2人,沃里克郡、林肯郡和莱斯特郡各1人,另2人可能来自威尔特郡,他们占下院议员总人数的1.76%—2.47%。
当然,乡绅扈从在社会中并非总在发挥积极作用。15世纪萨福克公爵的支持者托马斯·图德翰和约翰·海伊顿,经常利用领主扈从身份横行地方。1438年,他们威胁并诬告诺维奇市长罗伯特·托普斯和市民团体叛乱,威胁要绞死他并没收其地产,最终市长和市民团体被迫缴纳1000马克。陪审团提供的证据显示,二人压榨和勒索钱财总价值超过2万英镑。
综上可见,当乡绅以扈从身份进入领主亲随圈,就获得了提升和发展的机会。显然,贵族领主在利用乡绅,乡绅事实上也在利用贵族。英国乡绅的身份地位及其作用,随着亲随圈结成而发生重要变化。
结
语
“从身份到契约”,是英国法学家亨利·梅因的著名公式,强调一切进步的社会运动,就是摆脱人身依附或身份统治关系而走向自由契约。不过,在14、15世纪的英国,契约并没有取代身份,相反乡绅以契约再建身份的现象更为突出,甚至因契约而形成新“契约身份”。
契约身份的特征是人们自愿进入契约,以便获取某种身份,并且该身份得到契约的承认。扈从虽然要为领主服役,看似颇不平等,但在时人眼中,能为贵族服役是高贵的行为和方式。对于乡绅而言,构建契约身份是令人期待的行为选择。因此,变态封建主义的兴起,并非封建主义的消亡,而是它演变发展的新阶段,是封建主义的“乡绅化”。
“乡绅化”也是平民化,是封建主义向更大人群的扩展。典型的封建主义,本质上和事实上都是关于贵族的。因为构建封建依附关系的主体是男爵以上贵族,骑士及从骑士只是听从召唤的战争机器,并不与贵族建立直接契约性质的依附关系。比例更大的乡绅直接成为贵族的契约扈从,封建主义能够吸纳更多新鲜血液,以乡绅为代表的新兴力量逐渐参与封建政治社会事务。在地方,乡绅进入司法和行政管理中。在国家层面,乡绅以干预郡议会选举的方式进入下议院,可以说是都铎时期议会“乡绅入侵”现象的先驱。尤其是封建关系的结成与运行,以货币为媒介,体现出封建主义的经济特性。当然,要特别强调的是,乡绅进入封建主义,是对原有封建主义特征的稀释,最终也是对封建主义的消解,从而使其向近代社会转型。
“乡绅化”是封建主义从贵族向乡绅的下探,自此之后乡绅成为新封建主义的主体构成,并以扈从契约构建起契约身份。这是封建主义的扩展化、货币化和商品化,是封建主义经济逻辑的显化和外化,也是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开始。
(作者黄春高,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)
编辑:拾 壹
校审:正 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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